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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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