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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3)

时间:2012-03-08 16:29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社会保障体系,转移工程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风险,维护工程设计单位稳定经营,促进工程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鲁
为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社会保障体系,转移工程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风险,维护工程设计单位稳定经营,促进工程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建设字[2003]55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建设工程勘察

(二)查勘现场,鉴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评估损失。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同保险公司收到出险通知后,组织有关专家查勘现场,并确定质量责任,评估因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数额,并出具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

(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进行确认。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保险公司如认为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及损失评估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有失公允,可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四)确定、核算赔偿费用。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经有关各方确认后,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确定、核算具体赔偿金额。

(五)提出索赔要求。省勘察设计协会协助设计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为2年,自建设工程因设计质量原因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六)履行赔偿。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及赔偿金额认可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10日之内支付赔偿金额。

(七)争议处理。若设计单位、保险公司或业主单位,对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在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办理投保手续的本省工程设计单位可自动享受本细则的优惠条件,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合同批改手续。

(二)对原先在人保公司投保,后因特殊原因未在人保公司办理续保手续的单位,在脱保两年之内,经与人保公司协商同意,在提供未发生索赔事故证明和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正本、复印件的情况下,重新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人保公司对原先投保的项目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设立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联络办公室,人员由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人保公司共同派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省勘察设计协会。办公电话:0531-7935511转3215或3208。工程勘察设计保险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设计保险联络、解释、督促工作。

(四)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和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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