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房地产法 > 建设工程 > 其他 >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制度之研究(3)

时间:2012-03-08 17:25来源: 作者: 点击: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广泛存在施工劳务分包,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现状和突出问题,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
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广泛存在施工劳务分包,然而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制度,笔者认为,应当针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的现状和突出问题,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关系,从而不断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而且还应当对工程主体结构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含义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所谓“自行完成”是指(总)承包人利用自身提供的机械设备、使用自购或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有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运用自身技术和管理力量全面管理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和资金等,达到向发包人符合约定的施工成果。对“自行完成”含义的予以界定,有利于进一步区分工程分包与施工劳务分包。
    (三)明确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劳务分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劳务分包的形式主要包括: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而从事劳务分包;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包工包主料”的分包等。须在法律上明确从事违法劳务分包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将违法劳务分包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应对从事违法劳务分包的主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降低资质、在一定年限内禁止从事工程施工或吊销资质等。
    (四)确立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的保护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处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最底层,其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明确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施工劳务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推进形成以施工劳务企业为主流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制度。
    1、通过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监控措施,保护劳务分包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措施保障了劳务工人的工资支付,在较大程度上即保护了劳务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了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措施,但该措施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也不高,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并借鉴有的地方采取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作法。
    2、明确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报酬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法律性质,确保劳务分包人可依法直接通过诉讼向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主张权利。
    现阶段,实际施工人包括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即法人,非法人团体的民工队或称小包队伍,以及自然人即农民工个人等三种情况,就不属于一般的劳动争议;而且,实际施工人的劳务报酬是包含在工程价款中的直接费中的人工费的一部分,要解决这部分特殊的劳务报酬争议,必然需要和解决工程款拖欠同步解决[3]。笔者认为,与劳动合同项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特定而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而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总)承包人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特定性和确定性,劳务报酬不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在法律上与《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有一定相似,但不是代位求偿权。由于劳务报酬不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实际施工人也可以选择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之一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这一条件限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务报酬更为便捷和有效,有必要在上位法中对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予以支持,明确劳务报酬不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使其在法理上完备。
    3、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人应为其职工办理相应保险的强制保险措施。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职工强制保险措施,若劳务分包企业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五)确立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制度的相应配套保障措施。
    1、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技能鉴定认证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不断加强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上岗资格,促进劳务分包人资质管理的顺利实施。
    2、确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制。通过这一措施,大力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示范文本,如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对不合法、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不予备案,并将劳务分包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查的内容之一,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准。
    3、明确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相关优惠待遇。在企业设立、税收、行政规费等有关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大力扶持、培育劳务分包企业。(约 6859字)

注释:
    [1]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
    [2]《建筑法修订拟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法律地位》,作者:陈晶晶,2005年7月8日《法制日报》
    [3]《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发展方向》,作者: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商丽萍
    [4]《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04年10月27《人民法院报》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相关文章
·
·
·
·
·
·
特别推荐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