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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鉴定问题(2)

时间:2012-03-08 17:25来源: 作者: 点击:
2001年8月20日刊载王利明教授撰写的《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文中介绍某酒店装修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某装饰公司投标书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约定:“装修款
2001年8月20日刊载王利明教授撰写的《关于工程款的鉴定问题》,文中介绍某酒店装修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某装饰公司投标书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中标。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约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



    鉴定结论的认证方式不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以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作为鉴定客体的证据进行检验、识别、判断后提出的一种书面意见。鉴定结论不等同于客观事实,鉴定结论所证明的客观事实能否被法官采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采用不同的认证方式:1.大陆法系鉴定人是法官的助手、辅助人,法官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用,法官一般对鉴定结论的外部特征进行审查,如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作出鉴定结论前有无外力干扰,鉴定结论同相关证据是否一致等,他很少运用科技手段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将委托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人重新鉴定。2.英美法系的鉴定人相当于专家证人,鉴定结论看作证人证言,即意见证据,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代表一方当事人对事实证据的观点,双方当事人都想方设法找到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根据的鉴定人,最大限度地利用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同时通过对于对方的鉴定结论进行反驳询问,努力降低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所具有的证据价值,法官居中裁判,获得优势地位的鉴定结论将被采用。 

    我国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司法鉴定在相关程序法“证据”章节中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可见,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定位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通过对两种司法鉴定制度法律定位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仍然要定位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因为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鉴定,是认定事实与专门知识的结合。它除具有科学鉴定的一般特征外,还必须满足司法活动的客观要求,即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参入性、裁判的公开性、裁判的及时性和结果的终局性。第一,大陆法系否定法官自由心证认证制度,法官不能运用自己的思想(世界观、方法论、法律知识、道德素养)确定证据与特定事实之间的联系,裁判的依据是法定证据,当事人聘请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仅代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即使说理足以打动法官,也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我国没有完善鉴定人作为当事人的专家代理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防范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第二,英美法系鉴定人受当事人委托,主观上难免受委托人影响,大陆法系鉴定人受执法者委托,独立地行使职权,其中立性地位优于英美法系鉴定人。 第三,英美法系鉴定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参入仅从开庭质证开始,此时鉴定已经结束,鉴定的过程没有受到监督。社会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在鉴定中处于优势地位,其聘请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高,这样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然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问题,改革的呼声很高,当前两种鉴定制度呈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改变法官在庭审中的作用,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人鉴定,鉴定结论开庭质证后若没有异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当鉴定结论产生争议之时,法官再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 

    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以100万元以内中标,但实际施工中调整了某些装修项目?变更 ,法院应委托有关部门对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以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价款加上中标价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至于建筑材料涨价,如果涨价幅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作为一般的商业风险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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