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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和日照妨害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2-03-07 13:06来源: 作者: 点击:
郑至吾 采光和日照妨害,是指新建建筑物对相邻人在自己居所内享受自然光和直射日光的妨害。随着我国土地政策、住房政策的变化和发展,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已经逐渐成为热
郑至吾 采光和日照妨害,是指新建建筑物对相邻人在自己居所内享受自然光和直射日光的妨害。随着我国土地政策、住房政策的变化和发展,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

郑至吾

 

采光和妨害,是指新建建筑物对相邻人在自己居所内享受自然光和直射日光的妨害。随着我国、住房政策的变化和发展,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妨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出现的问题,对解决采光和日照权益的妨害进行一些探讨。

一、采光和日照权益的相关学说及立法现状

从理论上讲,采光和日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采光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中所指的“光”,一般指自然光,也可以是非经人工的反射光和透射光。日照则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的太阳直射光。二者均属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将它们统一称作“采光权”、“日照权”或者“阳光权”等。

采光和日照权益的保护,源于大陆法系的“不可量物侵害”理论,特别近似于法国的“近邻妨害法理(Trouble de voisinge)”。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易量化物质,妨害相邻人而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体系中属于物权法相邻关系的一种,我国法律亦将其归属于相邻关系范畴。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与“不可量物侵害”相近似的制度则为“安居妨害”、“不法妨害”或“权益妨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的范畴。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相邻权属于地役权中的法定地役权,因此,对于民事主体的采光和日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地役权制度来设定的。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看,相邻权也可称为相邻关系。 在关于采光和日照的学说中,有的认为日照、采光、通风、水、空气等自然资源是全体居民所共有的资源,人们均能得到公平地分配,因此,侵权人的妨害属于对共同资源的侵害;也有的认为采光和日照

妨害是对相邻人舒适、愉快的生活侵害理论,属于对人的基本人权侵害 ” ;还有的则认为,因为受害人是请求妨害人停止采光和日照妨害行为,应当属于停止侵权行为请求权范围等等。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注重请求停止侵害的,也有请求赔偿损失的,同时还有要求对人格损害进行赔偿的,审判机关适用法律时也不尽一致。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采光和日照妨害的法律规制,虽然《宪法》第l9条作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同时还采用了民法和行政法并行规制的形式,但仍很不完善。

(一)从立法机关的立法情况来看。《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该法并没有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应保持的距离、构成妨害采光和日照的要件以及妨害的法律责任构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只是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以及产生妨害后如何受理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该法不仅会使人觉得“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即使采光和日照,法律也不保护”,而且,也没有明确规定侵犯后应当如何处理,缺乏可操作性。

《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该规定更是显得过于笼统。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但由于该法没有“建设工程规划”的具体规范,也就不可能对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

(二)从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来看。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这些规定虽然都对采光和日照作出了规定,但同样没有明确采光和日照的具体规范,也没有规定侵犯后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亦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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