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因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6年6月,其作为购房业主(乙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甲方开发的的商
对此类案件,还应注意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判付不统一的问题。按照《解释》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但在大部分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金,是否一律以金融机构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这在审判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案计算违约金的期限是从《解释》实施之日(2003年6月1日)至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止,因此适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且得到法院支持,而对于《解释》之前的违约金计算,则要看具体的诉求以及法院具体的认定,目前暂未形成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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