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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自行收费争议案(2)

时间:2012-03-07 13:21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2003年12月2日,深圳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停止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的通知》宣布quot;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某止主委员会正式通知全体业主及住(用)户
[案情] 2003年12月2日,深圳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停止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各项费用的通知》宣布quot;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某止主委员会正式通知全体业主及住(用)户,立即停止向小区管理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含公共场所租

    由于《通知》属行政指导行为,因而《通知》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业主委员会若不听从该行政指导,而政府还需进一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从物业管理的实践来看,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较多,而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较少,因而对纠正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效果不佳。以至某些业主委员会认为政府只有行政指导权而无行政处罚权,对政府的行政指导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所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采用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方式纠正和教育违法违规的业主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其权利来自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不能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之。纠正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赖于政府的监督与管理,而依法行政是政府在监督与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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