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八)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制订发布《深圳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深圳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供参照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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