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______)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___(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人数为______人(不少于5人单数),任期为____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___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最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物业区域选举候补委员____名(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三)、(五)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修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修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员总数1/2的,应在____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_____(星期/月/季度/半年)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在_______(当天/三天/七天)内召开;主任委员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