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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之立法例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 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撤销的效果。此种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2]德国民法典
[11]前注9,韩世远书,第233页。 [12]合同的协议解除不同于约定解除,后者是指一方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在约定解除之情形下,存在着形成权(即解除权)的行使。参见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483页。 [13]参见前注3,武忆舟书,第400页。 [14]参见前注6,黄茂荣书,第1120页。 [15]参见前注6,黄茂荣书,第1121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页。 [16]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页。 [17]前注5,王泽鉴书,第494页。 [18]参见前注12,余延满书,第227页。 [19]前注9,陈小君书,第96页。 [20]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586页。 [21]前注6,黄茂荣书,第1119页。 [22]前注20 ,史尚宽书,第586页。 [23]前注6,黄茂荣书,第1120页。 [24]许士宦等:《基准时后撤销权行使与遮断效》,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 》,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336、352页。 [25]参见前注20 ,史尚宽书,第601页;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26]参见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 1977年版,第302 - 304页。 [27]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42条,日本民法典第12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4条。 [28]前注6,黄茂荣书,第1123页。 [29]参见前注15 ,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556页。 [30]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页。 [31]参见前注12,余延满书,第233页。 [32]参见前注6,黄茂荣书,第1124 - 1126页。 [33]参见前注12,余延满书,第24页。 张里安·武汉大学法学院 胡振玲·武汉大学法学院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