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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2)

时间:2012-03-01 14:06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请求权竞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请求权竞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

 


    (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民事责任的发生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即无损害无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信赖利益是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也是信赖关系所保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信赖利益,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没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便没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当然,缔约相对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如果根据客观情况缔约相对人不应付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信赖,即在一个般人看来合同显然不能成立而当事人依然为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作准备,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只有在缔约相对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直接由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相对人才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三、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借订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作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缔约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虽然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使当事人恢复到未订合同之前的良好状态,从而体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2、准备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而且,对于该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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