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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3)

时间:2012-03-01 14:06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请求权竞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请求权竞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

 


    当然,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理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成立并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紧密相联,但又不同于违约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成立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并非一个有效的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有违反诚实作用原则的行为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如果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没有生效,则不产生违约责任。


    (二)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责任,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以及免费条件及免责事由。


    (三)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四)赔偿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者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状态。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


    六、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其请求权的竞合


    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与侵公责任一样,违反的是法定义务,都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主要有:


    (一)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磋商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中,它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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