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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2)

时间:2012-03-01 15:13来源: 作者: 点击:
内 容 摘 要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协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
内 容 摘 要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协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双务合同,其在适用上必须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在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履行,或同时拒不履行自己的等待,这就妨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还要看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以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从而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并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

第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利于债务的正确行使,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由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是,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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