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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7)

时间:2012-03-01 15:13来源: 作者: 点击:
内 容 摘 要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协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
内 容 摘 要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针对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增进双方协作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双务合同,其在适用上必须

最后,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时可以履行的,否则双方根本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章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先为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条就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义务的公平,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权利,是一种自助权。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发现债务人的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严重的变化,在履行之后,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不能实现,从而危及到先为履行一方的债权,此时强求先为履行一方予以履行,徒增债权债务纠纷,可能增加互欠债务的“三角债”,而且明知存在不利后果而仍让先履行一方以身犯险,虽然在形式上强调了合同的效力,但在实质上损害了履行一方的利益,对其是不公平的。不安抗辩权就是既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又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的一项制度设计,起到保护合同信用,防止合同欺诈的作用,即其在合同履行上加上一层保险,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如约履行义务,但需要相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就不予履行。

(一)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是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订立后,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至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这种危险是在后履行已方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次是只要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必等到后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时。在室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由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险,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凭空猜测,而是要有确切的证据,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如允许当事人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不安抗辩权,则会使合同关系充满危险,同样会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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