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实质是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或待履行过程中,由于订立合
(三) 行使再次选择权的合同法理论基础 1、自由原则 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其真谛便是当事人的选择,由当事人自主参与市场活动,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不仅体现在订立合同上,而且应该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即在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也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只是这种选择应建立在对他人负责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赔偿他方的合理损失。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实际上就是肯定了这一点。鼓励有条件的违约自由,是保障自由市场主体的应然要求。 2、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只有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才能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三、赋予当事人再次选择权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赋予合同更强的生命力 正如法国一法学家所说,订立合同时,假若当事人已经考虑了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他们就不会订立合同或以其他条件来订立合同。因此,应当推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尤其在现代,合同一般是长期性合同,便暗示了这样的特殊条款,即现存状态是持续的,如不是这样,则可以改变。合同在一定意义上便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博弈,达到规避风险,追求私欲,最终实现公平分配交换剩余价值的工具。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自由选择,就意味着其所订立的合同不是僵化的,而是可以随着环境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的,这样,合同便会呈现出更强的生命力。 (二)有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现代社会,交易安全不再体现为当事人自由订立的契约必须履行。而是体现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合理并且于社会有益的合同才要求必须得以实际履行。由于现代合同一般都具有长期性,并且市场变化多端,如果不允许市场主休采取相应的对策,便会使更多的市场主体陷入危难的边缘,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危及市场安全。 (三)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 如果赋予当事人再次选择权,这样方便当事人在赔偿相对方合理损失后与第三者重新建立交易关系,使当事人有可能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现阶段,在一定意义上说要提高经济效率,使生产资料有更好的效用,便是要求生产资料在占有人手中得以优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有助于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 从行为学角度来看,普通人是从司法机关的行为中认识、认同法律的,也就是看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否对自己的利益实行了切实公正的保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们就信仰它;否则,人们就否定它。承认长期型合同当事人享有再次选择权,让人们从法律中得到实惠,人们就会遵守它,信仰它,建立起崇高的法感情。不然,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行使再次选择权的构成要件 (一) 订立的是长期型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成立后并不立即履行或至少有一方不立即履行的合同,即合同完全履行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二)情势发生了变化 情势指合同订立或履行的条件。情势发生变化简单地说,便是合同订立或履行条件由于情况的改变,从而使之存在的基础产生动摇,即在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或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承受的或未曾预料的风险、损失。 (三)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便是利用交换来公平分配交换剩余价值。目的落空指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如果当事人继续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成本过大或风险过高,造成双方利益失衡,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初衷。 五、行使再次选择权的法律后果 (一)再次选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 再次选择和预期违约都是建立在一个已经成立并具有长期性的合同基础上,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原因而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行为后需要对相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行使再次选择权不当就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当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前提不同 再次选择是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生了改变,如果按约履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或承受的风险过高,依据利益衡平原理,当事人支付一定对价后终止履行,它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而预期违约是当事人恶意毁约的方式,它会破坏市场秩序,一直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2、理念不同 再次选择依然体现当事人信守承诺。因为当事人行使再次选择权时首先应考订立的合同对其的约束力,并且只有赔偿相对方的合理损失后才能进行。也可以说再次选择权人追求个人经济效益时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这样从制度上可以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预期违约只是为了片面追求个人无限的私利,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 3、赔偿范围不同 认定再次选择时赔偿范围的公式是信赖利益加上期待利益的利益,同时减去期待利益的风险。认定预期违约时赔偿范围的公式是信赖利益加上期待利益的利益,同时加上期待利益的风险。 (二)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 订立合同是为了通过它来合理分配交换剩余价值,从而达到实现双方的期待利益。当然并不是一有期待便会产生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合理的谨慎,期望对方完全履行后可得的利益以及应承担的风险。期待利益包括利益与风险,这主要是因为长期型合同的时间性所决定的,长期型合同完全履行不可能在瞬间予以完成,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由于价值规律时刻在起作用,因此,利益与风险同在。风险是指由不确定因素所决定的,对经济行为当事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件。风险事件虽然其出现没有必然性,但出现的概率较高,是商业上获得利润的必要代价,因此,风险也是期待利益的一部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待期待利益正如在寻找蓝色幸福之鸟的过程中,想象着这只鸟已先存在邻近的树林里了。信赖利益是指由于信赖对方的允诺而支付的代价,一般而言,包括缔约费用、履行费用、利息、以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丧失所产生的损失。其有如下两点特征:一是依附性。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人的信赖产生的,它必须依附于缔约行为。二是善信赖性。即缔约人对缔约行为必须保持善念行使,防止损失的扩大,增加无端的缔约费用,信赖利益的支付是当事人为了使相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从而使自己能获得期待利益的必要成本,它是实现期待利益的桥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