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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履行型合同过程的再次选择权(3)

时间:2012-03-01 15:18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实
本文所称再次选择权是指长期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事态的变化发展,以衡平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与违约赔偿后能获得的利益进行衡量后享有的选择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履行的权利。其实质是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或待履行过程中,由于订立合

  (三)赔偿范围的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从以下三个维度予以把握:

  1、时间维度

  时间维度在此是指行使再次选择权的时间或相对方以合理的方式从事替代交易的时间。

  2、地点维度

  地点维度是指确定市场价格的赔偿地点,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地点维度指的是买方践约市场,即实现买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地方;如果是买方违约,则地点维度指的是卖方践约市场,即实现卖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地方。

  3、市场价格维度

  市场价格维度是确定赔偿价格的市场。如果是卖方违约,则市场价格维度指的是买方市场该标的此时的价格;如果是买方违约,指的是卖方市场该标的此时的合理价格。

  为说明上述观点,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方从事标的为A的交易,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此时,该商品卖方市场价格大致有50元/百斤,51元/百斤,52元/百斤等。买方市场价格大致有51元/百斤,49元/百斤,50元/百斤等。甲乙签订合同时约定价格为50元/百斤,并约定两个月后履行合同。一个月后,由于诸多市场因素,此时该商品买方市场价格有60元/百斤,61元/百斤,59元/百斤等,卖方市场价格有61元/百斤,62元/百斤,59元/百斤等。且此时价格变化在国家的承受范围之内,但根据可预见规则及角色保全理论,甲方承受风险能力的极限是60元/百斤。于是,甲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提出行使再次选择权,其赔偿范围应该这样计算,即如果乙方已解除合同并已在一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完成了一笔替代交易,他可以向甲主张他从事替代交易时所支付的替代品的价格与订立合同时约定标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其它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合理差额便是期待利益的利益减去期待利益的风险,其合理的其它损失便是信赖利益。如果乙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则甲应该赔偿的信赖利益是[50-(51+49+50/3)]*数量,期待利益是[(60+61+59/3)-50]*数量。如果卖方市场价格有43元/百斤,40元/百斤,42元/百斤等,买方市场价格有40元/百斤,39元/百斤,41元/百斤等。乙方承受风险能力的极限是40元/百斤。如果乙行使再次选择权,而甲采取了替代交易,则乙赔偿甲从事替代交易时所支付的替代品的价格与订立合同时约定标的的价格之间的合理差额及缔约费用。如果甲没有采取行动,则甲的信赖利益是[50-(50+49+51/3)]*数量加其它合理的缔约费用。期待利益是[50-(43+40+42/3)]*数量。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出现了负数,则按零来计算。如果按约定中合同的性质,该合同中连环合同,则不需另外赔偿。损失只限一次,其赔偿额依照以上方法确定。

  注 释:

  1、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14页,第413页,第58页,第60页,第90页。

  2、科斯:《初会成本问题》,1960年版。

  3、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页,第156页,第45页。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5、魏杰:《市场经济前沿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第58页。

  6、尹田:《法国民法上合同法的司法变更原则》,(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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