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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保险潜规则,车主如何维权?(2)

时间:2012-03-01 10:23来源: 作者: 点击:
当天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最快将于次日零时起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如果"今日收钱明日生效"已然是保险行业的惯例,那么,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注意到,在保险合
当天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最快将于次日零时起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如果"今日收钱明日生效"已然是保险行业的惯例,那么,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注意到,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但是,在保单投保人一栏并没有徐育恒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合意。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由本条例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后签字,该保险期限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11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称,徐育恒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期间是"交强险"的主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单中应当予以明确。

  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这一惯例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此外,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

  反思:提前投保应减少真空期

  本案中,保险公司如果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就可以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呢?《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保险专业律师张洪波。在他看来:"保险公司的这项惯例显然不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张洪波进一步解释到:"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一旦接受投保人保费,保险合同就应该即时生效。"

  "事实上,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张洪波看来,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张洪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修改相关格式条款,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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