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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保险潜规则,车主如何维权?

时间:2012-03-01 10:23来源: 作者: 点击:
当天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最快将于次日零时起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如果
当天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最快将于次日零时起生效,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合同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如果"今日收钱明日生效"已然是保险行业的惯例,那么,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日投保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起生效"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因此,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通常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日前,这个保险行业的"潜规则"被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回原形。

  案宗:保险真空期出意外

  2009年6月29日8时,江苏如皋市民徐育恒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如皋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于当日8时6分向徐育恒签发了"交强险"保险单正本一份,保险期间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

  当日11时20分,徐育恒委托姜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与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潘某伤残。2009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潘某承担主要责任,姜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双方协议,徐育恒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2009年12月14日,徐育恒给付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生效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事故发生时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2009年12月30日,徐育恒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焦点:零时保险制是惯例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行业的零时保险制。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徐育恒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是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9日24时止。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期限尚未开始,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昨日,一家车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坦言:""今日收钱明日生效"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在保险合同中也有明确注解,要实现当天投保立即生效的可能性不大。"

  法源: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尽管保险公司有所谓在手,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被告未明确告知徐育恒,故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按照常人理解,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合同即已生效。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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