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每一张保单的除外责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最重要的知情权。新版《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4)巨灾损失或不可控制的风险。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 (5)间接损失。保险承担的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一般会列为除外责任。如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财产受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等。 (6)机械故障类风险造成本身的损失。如自燃及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盗抢险中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但是,如因上述原因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碰撞、倾覆,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这一条很多被保险人不理解,说我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了更大事故的发生,你反而不赔,而出了更大的事才赔,好像不合常理。其实,任何事故的发生都要防范在先的,即便保险公司赔了的部分也是你新增的损失,而故障本身的损失仍然是不赔的。 (7)明显操作失误形成的损失。如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如不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一般不可能发生这类损失;再如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等。 (8)明显应由他人负责的损失。如非被保险人允许或同意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营业性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形成的损失;以及全车被盗抢期间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失等。 上述分类列项仅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而作的大致陈述,但一般来讲,我们看到的各个险种的除外责任都可归入这八类中。也就是说,上述八类风险在一般的条款中,都是列为除外责任的。不过,在具体投保活动中大家还是睁大眼睛,详细阅读并将除外责任了然于心的好,起码要把自己关注的可能遇到的风险到底保了没保做到心中有数。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