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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 西民初字第 XX 号 原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甲,北京XXX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由:一般承揽。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锅炉安装工程>>,由原告为被告在丰台区XX小区的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并取得运营证,合同约定工程款总计4.8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2.8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1.8万元,保修期结束后支付0.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单位因设计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增加工程材料安装费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验收合格交付完毕。现在保修期已过,被告尚有工程款13800元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京XX锅炉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一万二千元。 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五角由被告北京XX锅炉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调解书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XX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小X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