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概念 房产买卖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房产买卖概念,通常包括房产预售房产买卖 (狭义)和房产转让。房产预售是指建筑期房产的买卖,也就是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其将来建成的房产。而狭义的房产买卖,则是专指房地产经营单位出售其已建
(二)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要在房管部门评议批准的基础上给予证明。买卖价格要按质论价,估价的办法要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参照房屋实际造价,新旧程度及市场房价而定,并经房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易,随行就市,防止变相高价套购。 (二)产权人死亡的,其家属在末办理继承权公证前不得处理房产。 (三)房屋买主如其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则要按当地政府或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国家禁止单位购买私人房屋,目的是为了防止单位挤占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积。如单位确属缺房,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才能购买私房。 (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规定卖方负责向买方交空房者,须等房内住户腾交后再行成交和办理公证;以避免房客无处搬家或其他问题致使卖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纠纷。(六)要坚决揭露、制止和打击利用房屋买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