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林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为被告施工河口工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林云斌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国标清偿所欠工程款276414元,逾期则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双倍支付逾期间的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及保全费2062元,合共9197元,由上诉人李国标承担3853元,被上诉人林云斌承担5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5元,由被上诉人林云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