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监狱施工合同纠纷

时间:2012-02-2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的诉讼代理人陈xx、李xx,xx监狱的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的诉讼代理人陈xx、李xx,xx监狱的诉讼代理人李xx、孙xx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12月3日,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本院通知云南省xx汽车摩托车修理厂(以下简称xx修理)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xx修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明确表示放弃15天的答辩期以及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xx也明确表示放弃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同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的诉讼代理人陈xx、李xx,xx监狱和xx修理的诉讼代理人李xx、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起诉称:2002年5月31日,xxc物产公司(以下简称xxc)与xx监狱签订《云南省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项目代建合同》》,由xxc代建xx监狱的干警住宅小区。同年6月11日,xxc向xx监狱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又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合同,完成了建筑设计、地质勘探、报建等。2002年12月25日,xx监狱和xx修理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负责办理建设前期报建、地质勘探、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事宜。其先后代付各项费用2075063元,支付人员工资220000元,其他费用746元,赔偿第三人损失1190887.60元以及支付50万元违约金。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xx监狱和xx修理:1、解除委托代建合同关系;2、偿还保证金150万元;3、支付代垫付的款项2075063元;4、支付人员工资220000元,其他费用746元;5、赔偿第三人的损失1190887.60元;6、支付违约金50万元;7、支付代理费92500元;8、承担诉讼费。

  xx监狱和xx修理答辩称:1、xx与xx监狱和xx修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xxc与xx修理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与xx监狱签订合同的是xxc,所以,x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xxc和xx监狱签订的合同是。xxc已于2001年11月27日被工商机关注销,在被注销后的2002年5月31日还与其签订《代建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无效合同;3、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xxc公司,所以,损失应当由xxc承担责任;4、xx与xx监狱和xx修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其诉讼请求与xx监狱和xx修理无关,因此,不存在解除以及由xx监狱和xx修理退还保证金,也不存在支付xx垫付的工程款和银行利息以及人工工资和支付违约金;5、第三人损失是不存在的;6、xx主张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xx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xx的诉讼请求。

  综合xx与xx监狱和xx修理的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对以下问题没有争议:

  1、2001年12月11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国土厅联合发出《关于下达云南省2001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了省监狱管理局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为30000m2.2002年1月16日,省监狱管理局发出《关于下达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xx监狱的建设面积为3000m2;

  2、2002年5月31日,xxc与xx监狱签订《云南省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xxc负责代建xx监狱的干警住宅小区工程,双方明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3、xxc于2002年6月11日向xx修理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xx修理出具了《收款专用发票》给xxc。xxc与xx修理没有签订合同以及协议,xx与xx监狱和xx修理没有签订过合同及协议;

  4、2002年6月5日至2003年6月5日,xxc就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的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分别与云南康凯利建筑设计事务所、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云南博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劲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预结算审核委托书》、《标的编制委托书》、《监理合同》;

  5、2002年12月25日,xx修理与xx监狱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因我单位干警集资小区,由xx(xxc)代建,特委托该公司负责办理建设前期报建、地质勘察、组织设计,开工后的施工等相关事宜。xx修理与xx监狱是两块牌子一班人员;

  6、xxc于1993年6月21日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国有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一民。1995年6月27日,经省建设厅批准,同意xxc进入云南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具体的开发项目是“昆明市桃园住宅组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