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大闸村民委员会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经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3日询问了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大闸村民委员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为上诉人建造大闸黎湖工业区道路网络排污排水工程,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建筑排污排水工程资质,不具有从事建筑排污排水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所建造的工程完工后,上诉人已使用了该工程,因此,该工程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原审时,上诉人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以工程上诉人已使用了多月,责任难以判断而对上诉人申请鉴定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在二审时主张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建造工程,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224700元。由于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