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对劳动仲裁期限规定几个问题的思考(2)

时间:2012-02-29 10:16来源: 作者: 点击: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六十日仲裁期限几个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在《中华人民共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六十日仲裁期限几个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总则部分,第一

  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个《劳动法》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笔者对于如何解决此问题的几点建议。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也思量许久,经查阅大量资料,并借鉴各专家学者的见解,对于如何让解决这一法律难题,提出如下不成熟的建议:

  (一)、对现行《劳动法》进行修改。

  建议规定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资双方如事先已达成仲裁协议或事后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结,否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并非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由《劳动法》规定一个适用于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或者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只要不超过该诉讼时效劳动者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而劳动仲裁仅仅作为一个前置程序,而不因超过仲裁期限驳回诉讼,从而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不能对《劳动法》及时修改的现状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的期限并非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只适用于仲裁阶段,而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适用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不受仲裁期限的制约。从而指导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鉴于现行劳动法律的现状,建议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的法制教育,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实施强制性的就业法律培训,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进行流动的劳动法律教育,并做好《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以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及知识。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