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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2-29 10:14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xx公司因与被告cc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对SALVIA II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被告不出面
原告xx公司因与被告cc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对SALVIA II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被告不出面说明情况和承担责任,以致船舶被扣押,使原告产生额

 

  原告xx公司因与被告cc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对“SALVIA II”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被告不出面说明情况和承担责任,以致船舶被扣押,使原告产生额外费用和遭受期得利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各项损失计2485147.20元(本文货币单位除注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xx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东方先锋海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1995年3月1日给xx公司出具的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  2.xx公司1999年8月1日、2000年8月1日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海运部签订的聘用船员协议和延长聘用期限协议;  3.xx公司代表yy公司于2000年4月17日与zz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签订的“SALVIA II”号轮《期租合同》;  4.zz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与cc公司签订的“SALVIA II”号轮《航次租船合同》;  5.“SALVIA II”号轮2000年5月5日至19日的航海日志;  6.2000年5月19日印尼索龙海关要求“SALVIA II”号轮开往港内的命令和得到批准前不准开航的命令,5月20日要求检查航海日志等物品的命令;  7.“SALVIA II”号轮船长林xx就2000年5月9日代理联检情况、5月16日海关和移民局上船情况、7月14日印尼海关扣船情况的证明;  8.“SALVIA II”号轮船长林xx所作的备忘录;  9.代理从“SALVIA II”号轮船上拿走有关证书的收条;  10.xx公司、zz公司、“SALVIA II”号轮、cc公司之间的往来传真、电传、电报67份;  11.xx公司2000年6月16日致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关于“SALVIA II”号轮被印尼有关部门滞留的报告;  12.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于2000年6月26日、7月6日、7月31日分别致印尼外交部、总检查署、最高检察院的照会;  13.原中国驻印尼大使馆一等秘书周锡康于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SALVIA II”号轮情况的说明;  14.印尼索龙地区法院对“SALVIA II”号轮船长林xx的刑事判决书;  15.印尼华人叶xx于2001年5月20日在印尼索龙出具的关于“SALVIA II”号轮情况的说明;  16.“SALVIA II”号轮被扣押事件中的罚款类单据5份、律师费类单据5份、代理费类单据6份、翻译费类单据5份、给印尼华人叶xx开支的招待费单据34份、付有关人员的酬劳费单据1份,以及xx公司为处理船舶被扣押事开支的差旅费类单据29份、交通通讯费类单据11份。  17.船舶登记证书,证明“SALVIA II”号轮的所有权人是yy公司;  18.巴拿马登记证明书,证明yy公司的设立情况;  19.yy公司文件,证明该公司整体情况;  20.宋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及在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的真实性;  21.授权书,证明yy公司授权xx公司对外索赔“SALVIA II”号轮因滞留印尼而产生的损失(包括船舶折旧费);  22.周锡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现工作单位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的证明;  23.“SALVIA II”号轮淡水费单据11份、船员医疗费单据33份、船员劳务费单据5份;  24.xx公司对“SALVIA II”号轮被扣押期间燃油费的计算;  25.深圳市顺珠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SALVIA II”号轮在蛇口外锚地进行航次抢修的工程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2份,深圳市嘉航船舶与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SALVIA II”号轮修理费发票1份,江阴澄西船舶修造厂大港航修站出具的“SALVIA II”号轮修理结算单和修理费发票1份;  26.xx公司对“SALVIA II”号轮计算折旧的记账凭证;  27.津联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1月22日对xx公司损失金额进行复核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28.xx公司支付购买“SALVIA II”号轮船款的单据。

  被告辩称:“SALVIA II”号轮是通过一系列《租船合同》才到印尼装载货物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不是该轮的船舶所有人,不享有该船权益。其作为经营人在船舶被扣押期间支出的费用,只能依向船舶所有人求偿,无权直接请求被告赔付。况且被告从未指令该轮装载没有合法证明文件的货物,无需承担为船上货物出示合法证明文件的责任。该轮是在没有完成联检的情况下,船长就同意装货,从而触犯了当地法律,导致被扣押,被告对此没有过错。故原告的请求与被告无关,应当驳回。

  被告cc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cc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与zz公司签订的“SALVIA II”号轮《航次租船合同》;  2.“SALVIA II”号轮船长于2000年5月4日、5月4日、5月5日、5月9日、5月18日、5月20日、6月15日拍发的电报,报告船舶动态以及船舶被扣押一事的进展情况。其中5月9日的电报称,联检已经完成;  3.印尼索龙地方法院判决书,以此证明因船长没有办理船舶的进口手续,导致船舶被扣押。此事船长有过错,xx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  4.中国船东互保协会〔2000〕第007号通报,以此证明因“SALVIA II”号轮船长轻信发货人,导致船舶被扣押;  5.2000年6月16日天津公司的函,证明事件经过;  6.2000年10月8日xx公司致zz公司的函,以此证明是xx公司单方终止与zz公司的《期租合同》;  7.“SALVIA II”号轮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劳氏登记资料,证明“SALVIA II”号轮的所有权人并非xx公司。

  双方在法庭调查时互相进行了质证。经质证、认证,天津海事法院查明:  1995年3月1日,“SALVIA II”号轮的所有权人yy公司出具《船舶经营全权授权委托书》,将该轮全权委托原告xx公司经营管理,凡因经营管理该轮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xx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行使权利、承担责任。1999年8月1日,原告xx公司与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海运部签订《聘用船员协议》,聘用该部船长林xx及20名船员到“SALVIA II”号轮上工作,船员工资及伙食费等采用大包干形式,月合同额15833.33美元。该协议有效期至2001年7月31日。  2000年4月17日,原告xx公司代表船东或yy公司与zz公司签订《期租合同》,约定zz公司承租“SALVIAII”号轮运输合法货物,租期3个月加3个月由承租方选择,租金每天2250美元。  2000年4月25日,zz公司又以出租人身份,与被告cc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cc公司作为承租人,租用“SALVIA II”号轮到印尼索龙港一个安全锚位装载5000立方米原木,运抵马来西亚关丹港一个安全锚位卸货。装货期2000年5月7日至11日,在装货港的货物单证备妥后开始计算装货时间。如由于货物或货物单证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装货,承租人支付滞期损失。承租人提供装卸港代理并支付包括代理费在内的港口使费,提供港口作业工人并支付其费用和理货费。船舶抵达装卸港前,承租人应办妥货物出口许可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有关货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支付。4月29日,zz公司向“SALVIA II”号轮发出航次任务安排通告。5月1日,cc公司致函zz公司,称装货港的代理人情况将于明天提供。5月2日,cc公司又致函zz公司,称由于发货人至今未返回印尼,故只能将总代理人通知给你。  2000年5月5日,“SALVIA II”号轮按照zz公司通告的安排,抵达印尼索龙锚地抛锚,等待联检。5月9日,被告cc公司致函zz公司称,发货人已经准备好两艘驳船共2000立方米原木,当晚可以装货,尽全力以最快速度装完。同日,工人上船,代理上船,联检办妥。5月10日,驳船靠妥,当地时间13:00时,工人开始装货。  5月16日,印尼海关和移民局有关官员登上“SALVIAII”号轮检查。  5月18日,zz公司致函被告cc公司,称:“SALVIAII”号轮已装完货物,代理至今仍未到印尼移民局及当地海关办理船舶出港手续,船将被拖至港内。如有损失,cc公司作为承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日,cc公司致函zz公司称:已与发货人联系,要求代理马上出发,全力解决此事。  5月19日,印尼海关向“SALVIA II”号轮发出命令:因你船所载货物的发货人没有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和原木出口证书,尽管船长不知发货人如何安排,海关仍命令你船开至索龙港内办理通关手续及其他手续。同日,印尼海关再次向“SALVIA II”号轮发出命令:基于你船所载货物问题,未经印尼海关批准不得开航。同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原告xx公司的电报中称:因发货人手续不全,装载货物后,印尼海关、移民局不准开航。同日,“SALVIAII”号轮在发给zz公司的电传中称:由于发货人未付海关税,发货人没有此种原木贸易出运商业许可证或没有出口许可证,在这两个问题没解决前船舶不能开航。  5月22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原告xx公司的电报中称:本轮所载原木正式被印尼海关滞留。  5月25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zz公司的电传中称:印尼海关的问题必须回答,否则船舶将被印尼海关滞留。代理、发货人可能逃脱,印尼海关如果抓不到他们,可能转而抓船方。同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原告xx公司的电报中称:因发货人长期不到印尼海关办理手续,印尼海关要求回答(1)发货人名称;(2)收货人名称及买卖合同情况。请速令zz公司于中午前告知,以避免扣船,告急。  被告cc公司一直没有提供代理人、发货人的有关情况。5月27日,“SALVIA II”号轮在发给zz公司的电传中称:此事件已由印尼海关提交当地法院。  5月31日,“SALVIA II”号轮发给zz公司的电传中称:印尼海关抓不到发货人和代理,所以他们视船方为走私嫌疑,已通知船方在当地法院开始审问前一周内雇请律师。如果发货人和代理再不与印尼海关联系,货物将被罚没,船方和船长将承担责任。  6月15日,“SALVIA II”号轮发给原告xx公司的电报称:印尼海关连同相关部门的20人上船,并押解船长离船,请立即联系中国驻印尼使馆及各方,安排船方律师和翻译,告急。  6月26日、7月6日、7月31日,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分别照会印尼外交部、总检查署、最高检察院,阐明中国政府的立场:“SALVIA II”号轮船舶和船员没有参与走私,要求撤销对船长的指控,早日放船、放人。  9月23日,印尼索龙地区法院认定“SALVIA II”号轮船长林xx“在没有合法文件保障的情况下,试图从印度尼西亚海关属地运出出口产品”,触犯了当地法律,判处七个月徒刑,罚款3000万印尼盾或六个月监禁,并宣告给予一年的缓刑期而不必服刑。  10月28日,“SALVIA II”号轮驶离印尼索龙港。  原告xx公司曾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到印尼解决“SALVIA II”号轮被扣押事件,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的秘书周锡康以及印尼华人叶孙等在索龙参与了解决事件的过程。  2001年10月20日,yy公司再次出具授权书,确认原告xx公司作为“SALVIA II”号轮的经营人,享有和承担和船舶有关的债权、债务,并特别授权xx公司对外索赔因“SALVIA II”号轮滞留印尼产生的包括修理费、折旧费在内的所有支出或损失。

  原告xx公司发生的损失中,具有正式票据的包括:(1)印尼移民局、检察院、检疫局等要求船长林xx支付的款项,总金额11413.69美元。(2)为船长林xx雇请律师的费用11414.15美元。(3)xx公司聘请保护代理的费用2500美元。(4)翻译费202.50美元。(5)xx公司派工作人员曹巍、张家佩等赴汕头、印尼索龙等地处理此事的差旅费计7013美元和人民币35951元。(6)印尼通讯费、船员往返陆地交通费共计3829.18美元。(7)船员医疗费590.22美元。(8)船员劳务费38150美元。(9)支付船舶燃油款8320美元。(10)淡水费3888.87美元。以上各项目数额,均已经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复核。

  原告xx公司与zz公司签订的《期租合同》中,约定租期3个月加3个月由承租人选择。从合同签订日的2000年4月17日起算,到当年7月17日,前3个月的合同期满。承租人zz公司没有表示继续履行后3个月的合同,而且在前3个月合同期满前即已停付租金,应视为其选择了不续约。在从2000年7月18日至10月28日的80天时间里,xx公司支付的船员租金损失是42222.21美元,“SALVIA II”号轮的船舶折旧损失是509816.92元(按记账凭证上年折旧3367560元计算,80天折旧应为738095.34元)。2000年10月27日,“SALVIA II”号轮在深圳蛇口外锚地进行航次抢修,作潜水铲除海生物等恢复性修理,原告xx公司支付修理费219236元。12月20日至2001年1月1日,“SALVIA II”号轮在江阴澄西船舶修造厂大港航修站进行甲板部分恢复性修理,xx公司支付修理费1680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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