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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民间习惯法的司法运用”(3)

时间:2012-12-25 19:0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我们学民法的,大家上课的时候老师也可能讲过一个案件,也是发生在上海。一对年轻人恋爱要结婚,买了房子请装修队来装修,快完工的时候,装修队里面的一个小工不知道什么因素想不通了,就拿个绳子吊死在他们的新房

我们学民法的,大家上课的时候老师也可能讲过一个案件,也是发生在上海。一对年轻人恋爱要结婚,买了房子请装修队来装修,快完工的时候,装修队里面的一个小工不知道什么因素想不通了,就拿个绳子吊死在他们的新房里了。之后双方协商不成,到法院。装修队说,我们可以补偿你一点,压压惊,但是房子还是原来的那个房子,面积也没少,使用功能也没变,所以你要求这个房子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拿另外一套面积相当的房子,这是不可能的,对不,你们也都是大学毕业的,怎么还有那么多封建的东西,什么鬼怪牛鬼蛇神,没有了,早就打倒了。但是你想一想,说没有发生什么,这个好像也不对,比方说着小两口哪一天看电视,坐在沙发上头一抬,哎呦,我的天花板这一块以前曾经有过什么东西。那你说法院是否支持小两口的诉讼请求?这也涉及到一个对善良风俗的理解。

 

那法院,在那个墓碑案件当中二审法院是上海中院,死者亲属要求在墓碑上按照长幼顺序篆刻姓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因视为一种社会的公序良俗。那我们大家想象一下,也有可能会碰到一个法官认为这样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为什么?因为大家唯物主义者,现在提倡水葬、树葬,你还一定要写名字。所以第二个方面我想请大家注意,但是我个人认为在国家法院运用民事习惯法的时候还是要支持、考虑公序良俗,毕竟来说民事习惯法还是有很多东西是有差别的,或者说有很多陈规陋习的东西,而且有很多是人身、名誉的问题。我们大家想一下,侵权,我偷了两个西瓜,或者小时候很穷啊,偷了一点点大豆,穿起来挂在脖子上,然后站在桥头,自称偷了豆了,我罪该万死,等等。这样的一些行为,你要起诉侵犯名誉权,恐怕不太好把前面的规定理解为公序良俗吧,对不对?还是有一定的界限在里面的。所以说,民事习惯法本身是需要识别的。

 

第三个是社会共知。这本身也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这里提一个案例。我们中国的亲属法当中带有民俗特点,我们的赡养、继承,在法律当中都是强调男女平等,但是你去农村,随便问一下,基本上是很困难的。我们这个案子也是这样。他有四个儿子一个女儿,但是最后老大推老二、老三推老四,所以老人最后只能舍下面子,告到法院去。他只是告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每个月给多少钱,这个时候你作为国家法院的法官,要不要追加当事人?因为按照国家法律的基本态度,比方说这里面有一个儿子不地道,提出来:你们不是强调男女平等么,我还有个妹妹呢,妹妹怎么不来法院承担阿,妹妹也应该追加进来。这个时候当事人的申请,你作为法官怎么裁定?恐怕法官有时候是比较为难的。因为按照法官的一般理解,我们这里,或者说农村地区,出嫁的女儿不分得父母的遗产,也不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所以我是把它理解为,在传统民事法中的主体是家庭,是丈夫和妻子共同构成了继承和赡养的单位,而不完全是按照近代西方传进来的观念,个人是绝对的法律主体。这个我觉得是有差别的,所以我们的继承法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可以分得一定的遗产,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它就是考虑到我们农村地区的习惯法问题。所以这里面大家会发现,其实法官也进行了一个技术处理,没有把女儿拉进来,而是要求四个儿子承担责任。但如果按照我们有些法院比较严格的错案追究制,这个案子就是错案。但是这样的规范本身在社会上是共知的,出嫁的女儿应该怎么样。当然,我前面讲了,这个社会共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你北京的共知或者说怀柔的共知,不一定是昌平的共知,这就给国家法院的法官提出了一个很大的挑战。这个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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