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

时间:2012-03-0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八)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不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不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前后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七) 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