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时间】1990-6-16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
第二十五条 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应以代码21至24的形式,各省交通厅(局)应以代码21至28的形式,将本月发生事故的所有数字,于次月五日前通过电报、电话或电传快速报告交通部。 第二十六条 船舶交通事故报表,月报应于每月10日前和年报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交通部。 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的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省交通厅(局)的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快速报告,应按下列代码和内容编制: 代 码 内 容 1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 船舶所属单位: 船名: ; 3 发生地点(经纬度或航段或具体地点): ; 4 载货吨数或载客及船员人数: 损失吨数:Q 死亡人数:A 受伤人数:B 5 事故原因: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月度快速报告,应按下列代码和内容编制: 代 码 内 容 21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的事故件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事故件数:J 乡镇运输船舶 事故件数:X ; 22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沉没艘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沉没艘数:J 乡镇运输船舶 沉没艘数:X ; 23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事故的死亡人数:J 乡镇运 输船舶事故的死亡人数:X ; 24 本省(本单位)所属船舶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系统运输船舶的直接经济损失:J 乡镇运 输船舶的直接经济损失:X ; 25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件数: ; 26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沉船艘数: ; 27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死亡人数: ; 28 本省辖区全部船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各省所属船舶发生重大事故,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的船舶发生重大、大事故,在填报船舶交通事故月度报表时应附有事故简要概况;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报告报交通部。 第三十条 发现已报事故报表出现统计错误的,上报单位应在核实订正后,将有关数字和情况及时报交通部。 第三十一条 已经上报的事故统计数字,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四章 附 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