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时间】1990-6-16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船舶”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 “碰撞”指船舶之间和船舶与排筏、移动式平台之间相互碰撞造成事故。 “搁浅”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坏。 “触礁”指船舶触碰或搁置在礁石上。 “触损”指船舶触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固定物或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 “浪损”指船舶余浪冲击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等造成损失的事故。 “火灾”指船舶遭受雷电、爆炸、火烧致损达到事故等级标准的。 “风灾”指船舶遭受强风袭击造成事故。 “交通系统船舶”指交通部门各单位所属船舶。 “非交通系统船舶”指交通系统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 “乡镇运输船”指凡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船、乡镇渡船(含义渡船)。 “非交通部门的非运输船”指非交通部门管辖的未取得营运许可证的水库工作船、农船、渔船以及无证无照船舶。 “交通部大型骨干航运企业”指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海运局、海运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大连轮船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直接经济损失”指船舶修理费、检查费、施救费、事故处理费、赔偿费,包括一次性赔偿费、货损赔偿费、抚恤费等。 “沉船”指船舶不论任何原因,由于舱内进水,失去浮力而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 “责任事故”指由于船员的操作过失、违章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不是本船船员操作过失或违章造成的或遭遇自然灾害虽经采取措施仍造成损失的事故。 “本省所属船舶事故”指本省所属船舶在其境内或境外发生的事故。 “本省辖区水域内所有船舶发生的事故”指中央直属企事业船舶、本省所属船舶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船舶在本省管辖水域内发生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船舶因事故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国家调整人资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但统计时,须同时注明实际外汇数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