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发现该类案件调解上存在四大障碍,导致判决率上升,调解率下降。 一是伪城镇化现象的普遍存在。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执行的是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标准,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允许农业人口在
二是司法应进一步明确表态,坚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对于保险公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无论以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在保险公司通过诉讼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因调解和判决而区别对待,特别不能支持责任人“保险牙人自愿赔偿,责任人不再赔偿”的主张,让保险公司不担心调解给追偿带来障碍或困难。 三是强化宣传,消除保险公司错误认识。《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免除医保外用药赔偿责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得不到支持。对医疗费用,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过失扩大损失,责任人就应赔偿。医疗保险中的报销与自费制度是国家基于提高公共医疗保障质量作出的安排,不能与民事赔偿制度划等号。 四是主动与保险公司对话沟通,提高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作出了规定,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直接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则是落实保险金的费用,均应得到保险金支持。当然保险合同对此负担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五是法院实行走出去战略,主动登门,解释宣传法律规定,摆明事实道理,消除保险公司主观上可能存在的误解,增进共识,接受法院调解。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