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醉酒驾驶入罪疑难问题的处理 笔者认为,酒后驾驶入罪是可取的。通过梳理酒后驾驶入罪否定论的理由,主要体现以下疑难问题:我们是不是已经到了非刑法不足以抑制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地步了?非犯罪化与轻刑化趋势下为什么非要入刑?酒后、醉酒驾驶入罪
在学者提出的不少建设性意见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如建议在现有的交通肇事罪“其他恶劣”中增加酒后、醉酒(包括超速等严重非法行为)驾驶等情形;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出解释,将“酒后、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和“无证驾驶”等直接作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上升一个等级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学者主张通过刑法的“扩张解释”解决危险驾驶问题,即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危险驾驶的情况以“恶劣情节”和“特别恶劣情节”纳入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第二档和第三档等等。 归纳之,无非就是修改刑法、通过司法解释和通过刑法修正案三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更适合国情,牵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技术高低与酒后、醉酒驾驶入罪的必然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跟“制度依赖症”的疑问具有类似性,任何好的制度制定出来如果监管不力、执行不当都不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但制定层面和执行层面分处不同的台面。我们在大胆创新出好的制度后,务必要依靠有效的运转机制、灵活适当的工作方法,也要仰仗执行者 的尽职尽责和兢兢业业,但不容忽视的是,创造出好的制度才是前提和基础。另外,我们绝不能因为一项改革会遇到种种困难就却步不前,畏首畏尾,哪一项改革与创新又会是一帆风顺呢?笔者坚持,将酒后、醉酒驾驶加以犯罪化。 总而言之,酒后、醉酒驾车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化处理适合当前我国交通安全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也能够反映人们道德要求的底线。而取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理论之长的折中理论,则为酒后、醉酒驾驶提供了正当性理论基础。相信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刑罚、行政处罚等内在体系的协调,酒后、醉酒驾驶入罪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 【延伸阅读】 安全法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