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5〕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原《工伤认定程序》(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留档一份;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疑义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的取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则开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3、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 4、对相关部门证据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伤认定时效已接近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开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待条件具备时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5、经调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开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6、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会商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 四、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五、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005年08月1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