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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2-02-28 11:19来源: 作者: 点击:
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5〕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
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5〕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原《工伤认定程序》(

                   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

                            苏劳社工〔2005〕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部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原《工伤认定程序》(苏劳社工〔2005〕1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1、工伤认定程序

        2、工伤认定流程方框图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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