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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
6、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职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应及时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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