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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2)

时间:2012-02-28 11:19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现场勘验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的相关人员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的单位、姓名以及调查事项。调查询问时,其他人员应回避。《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应详细记载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地点,相关人员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查阅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阅卷记录》。阅卷记录应详细记载查阅材料的具体名称、来源、时间等,详细记载阅卷人、记录人、阅卷时间、阅卷地点并由材料提供部门在阅卷记录上加盖印章。相关人员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伤决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抄送相关单位和个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时,按送达程序办理,相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资料,采取一案一件的方式装订成册存档,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送达或抄送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同时,下达《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第十八条本程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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