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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权(2)

时间:2012-02-27 15:25来源: 作者: 点击:
■ 案例: 李旭在某加工企业工作 8 年,期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 8 月 19 日合同期满,单位因经营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旭在解除劳动合同关
■ 案例: 李旭在某加工企业工作 8 年,期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 8 月 19 日合同期满,单位因经营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旭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单位以合同期满正常解除为由拒绝给付每年一个

法律点评:

  《》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对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划分为4种情形区别对待。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前提,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当初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就解除;四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后3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旭的情况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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