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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权(3)

时间:2012-02-27 15:25来源: 作者: 点击:
■ 案例: 李旭在某加工企业工作 8 年,期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 8 月 19 日合同期满,单位因经营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旭在解除劳动合同关
■ 案例: 李旭在某加工企业工作 8 年,期间共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今年 8 月 19 日合同期满,单位因经营效益不理想准备缩减经营规模,同时对合同到期的部分年龄偏大职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旭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单位以合同期满正常解除为由拒绝给付每年一个

2种,既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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