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

时间:2012-02-28 13:38来源: 作者: 点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199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199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199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大力量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不准出现拖欠。要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进一步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按时足额筹集到位。财政负担部分,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社会筹集部分,各市要全面落实省政府确定的15条筹资渠道,确保全部开通。要继续实行征收监缴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凡是有缴费任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征缴部门要及时将再就业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企业自筹部分,要由当地政府督促落实,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对下岗职工的企业自筹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国有独资、控股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行负担;困难企业经审核具备自筹能力的,必须落实自筹资金。经审核有能力自筹资金而没有自筹的,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不予注入,企业法人不准评选劳模和各种先进,不准出国考察,不准购买控股物品,引发重大问题的,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资金存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负责兜底;确有困难的,上一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办法,或适当给予补贴。同时,省、市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调剂制度,资金来源:省级调剂金主要从省集中20%的失业保险金中拿出5%、省本级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的比例由5%增加到6%;市级调剂金应从个人所得税和失业保险金中再拿出一部分并入,具体比例或数额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剂金要列入财政专户,主要对困难市、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进行补贴。

  (二)强化管理服务,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到职工随下岗、随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确保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负担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未签协议的,不发放各种费用。与军队、武警、政法机关脱钩企业有下岗职工的,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停产企业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法人必须担任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拿出主要精力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规范密切的工作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设区市要在年内实现就业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市可以扩展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工作的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状况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要进一步健全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下岗职工服务窗口和开展即时服务活动。

  各级政府要督促税务、银行认真落实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驻我省的银行应积极向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职工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和企业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3年的,按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签订基本生活保障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和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企业应当在3年内或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在新的工作单位试用期满并已有了半年以上的人员,原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将剩余时间应当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折合成社会保险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但缴费年限不能超过退休年龄。对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工作岗位不稳定的下岗职工,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发给基本生活费,享受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3年期满或原劳动合同到期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中心3年后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协议期满可以回到原企业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负担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不再推向社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人员与企业协议期满后,回原企业没有工作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解除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不能清偿的,要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也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将下岗职工的债权转移为原企业购房款或折算为改制企业的个人股份。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代理制度,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代为办理退休手续。企业需要招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应当解除原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重新确立劳动关系。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三条保障线”的作用。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进入中心3年后或原劳动合同期满未再就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标准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2年后仍未就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省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要强化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企业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获取各项收入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规定补足差额部分。各级政府及企业单位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保证他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基本生活,其现享受的本企业住房、子女就学、购买现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以及水电暖气等基本生活服务应继续保持,但今后企业再增加的福利项目不再享受。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