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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3)

时间:2012-02-28 13:38来源: 作者: 点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199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199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一)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作出妥善处理。1999年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年底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另行安排,符合职工下岗条件的 ,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代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属于按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现行分工,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属于提前退休的,仍按省政府冀政[1998]33号文件规定由省统一审批。各市、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退休审批程序规定。凡是未按规定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办理的退休,一律无效,不准纳入社会统筹。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适当核减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适当减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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