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民工能否就业以及就业的好坏不是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态度,而是取决于某种特定社会出身属性时,那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仍然会是空中楼阁。 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打造责任政府的今天,不仅需要事发后的专项工作,更需要一种常态下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制度和
如果农民工能否就业以及就业的好坏不是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态度,而是取决于某种特定社会出身属性时,那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仍然会是空中楼阁。 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打造责任政府的今天,不仅需要事发后的专项工作,更需要一种常态下的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制度和官员问责制度,严惩不作为者和滥用职权者。只有这样,才可能不再有“带血的砖”生产出来。 一、 就业歧视是农民工获得工作的一大难题 仅仅因为缺少一纸城镇户口,农民工只能从事城镇居民所不愿意做的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民工的生存状况,特别是劳动权益受保护的状况如何无人问津。直到2003年10月,视察三峡库区的温家宝总理与当地村民熊德明的一次交谈无意间揭露出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的现实。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第一次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2007年5月起逐步披露出来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却更加让人触目惊心。在这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工资,同时没有的还有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值得欣慰的是,2007年6月29日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获得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劳动合同法》中只字未提农民工,但是可以预计该法的颁布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将会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社会现存的一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影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实效机制已刻不容缓。 二、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实效机制面临的问题 应该说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如取消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收费,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财物,禁止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等等。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必将对此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曾指出的那样“良法还必须得到良好的遵守”。因此,要让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良好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必须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要“加快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对于农民工而言,城乡二元结构直接影响着自己的劳动权益。其一,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机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企业招收职工时通常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这样一来具有本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具有好职业的就业独占权以及优先权,而没有本地户口的农民工的就业机会与范围便被人为地缩小了。其二,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工资待遇。同等条件下,农民工的月工资比城镇职工低很多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其三,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只有10%到20%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到部分社会保险,而对于他们同样需要的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谈不上了。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让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同等的保护,而且在客观上也使得城乡劳动力资源无法优化配置。因此,如果农民工能否就业以及就业的好坏不是取决于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态度,而是取决于某种特定社会出身属性时,那么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仍然会是空中楼阁。 2、政府行为的偏差 政府本来应该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上部分政府行为的偏差却是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屡屡被侵犯重要原因。 其一,部分地方政府过分看中经济的增长,忽视了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研究发现,在市场转型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行为呈现出“地方法团主义”、“地方政府即厂商”、“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谋利型政权经营者”等趋势,这种变化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利益主体身份突出,越来越倾向于着力维持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这种资本与权力的结合将严重阻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在这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世界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自然属于次要地位。层出不穷的中毒事件、频发的职业病已经直接反映出有的地方政府对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或农村乡镇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安全卫生条件等基本放任不管。 其二,地方政府监管不力,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的现状迟迟得不到纠正。重庆市2007年1到2月间进行的调查显示,仍有3成左右的民工工资被拖欠,在的民工中,有62%的人未拿到或者只拿到部分加班工资。另据调查表明,农民工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居多,这与劳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是有很大关联的。 其三,地方政府执行不力,“运动式”执法的趋向严重。无论是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是查处黑砖窑事件,我们发现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总是遵循这样一种思路:“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层层重视—专项治理”。虽然从实际的效果来看确实也是立竿见影的,但这种现象却与建立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3、工会力量的微弱 治理理论认为,拥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对一个社会阶层而言至关重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经常被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工会之外,无法得到工会最基本的保护。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工会的行政化趋向十分严重,工会机构设置的行政化使得工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依附于政府的准政府机构,工会自身的独立性和权益难以保障,这就使得工会难以真正代表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运作的资金缺乏使得工会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维护上举步维艰。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较低,难以像国有单位的工会一样以费养会,而主要依靠来自有限的上级工会拨款,而这些拨款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