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
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社会和职工执行情况; (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七)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处理因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合同知识尽在法律快车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的其他文章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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