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市监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和下列规定协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查处建设、交通、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人力社保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成立、终止情况、股东(出资人)姓名和出资情况等信息给予协助。 (三)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通报个人的出生、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加强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查处童工等案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四)城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社保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 (五)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信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上访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工作。 第二章 监察职责 第五条 [监察职责] 人力社保部门履行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察事项] 人力社保部门重点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和执行最低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支付明细表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情况; (十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遵守有关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五)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三章 监察实施 第七条 [监察方式] 人力社保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网格化的监察方式。 第八条 [法制宣传] 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场所设置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并妥善保护宣传牌,不得移动、涂污、损毁、遮盖。 第九条 [日常巡查]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巡视检查计划。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年应当对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开展巡视检查。 对重点监控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率。 第十条[书面审查] 人力社保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如实报送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书面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投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递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投诉文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