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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有没有明确规定?

时间:2012-02-28 18:03来源: 作者: 点击: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有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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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企业必须向义务承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那么这笔补偿金的数额该如何确定呢?《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有效的竞业限制规定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是 “应给受限制人不低于原单位基本收入的”。

  尽管各地对于经济补偿数额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给予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以经济补偿却是确定的。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时候,应当叁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当地的标准,则该约定无效。

  补偿金怎么发放呢,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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