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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的赔偿 我是一名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1995年9月加入公司,至今已有12年了,公司未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 [李迎春律师解答]: 1、劳动合同法第98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你的劳动合同如果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显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合同到期时,如用人单位无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在2007年12月31日前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武秋芳等12人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0年、1991年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所辖桥西、桥东支行从事储蓄代办员工作,其中部分人员和所在的单位签订了5年的《雇佣储蓄代办员合同书》。合同期满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武秋芳等人一直在银行继续工作。2001年11月6日,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下达(2001)463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张家口分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4人予以,与其余8人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武秋芳等12人不服张家口分行的安置意见,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同岗位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补偿4位被辞退人在辞退期间的经济损失。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续签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中为由,对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武秋芳等12人不服,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1月5日到期,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你也不要求继续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计算方法如下:2008年1月1日之前,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你2007年度月×12个月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按照你的月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0.5个月×2倍计算。 3、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愿意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要降低你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或异地调动,这情况属于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根据你的所述情况,你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你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必须签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