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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时间:2012-02-28 18:05来源: 作者: 点击:
>孕产期符合条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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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形是:(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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