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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仲裁法的十大看点(3)

时间:2012-02-27 15:55来源: 作者: 点击:
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这部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版主持人邀请了劳动法律专家、人力资
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这部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权威大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本版主持人邀请了劳动法律专家、人力资源专业律师梁枫从解决劳动争议实务问题的角度,对它



看点7: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该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关注】该法规定让用人单位在某些方面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在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从而真正体现了对劳动者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看点8:
明确了仲裁的管辖地

   该法作出了与现行规定不同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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