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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第三人制度(4)

时间:2012-02-27 16:10来源: 作者: 点击:
仲裁第三人制度 仲裁是当前国际上极为盛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ADR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其以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
仲裁第三人制度 仲裁是当前国际上极为盛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ADR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其以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仲裁产生之初,经济生活较为简单,当

  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人毕竟不是仲裁协议的签字人,因此他在行使权利时,当然地应该受到一定限制。首先,第三人只有在仲裁程序实际启动后才能加入。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作为基础,任何人都不能不能单独启动仲裁程序,也就是说,只有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才能独立申请仲裁、启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申请的审查、以及许可的作出都只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进行。其次,第三人参加仲裁是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的,因此,只要其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选择了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就意味着他同时选择了原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包括原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程序的适用,以及仲裁庭的组成等。第三人向仲裁庭的递交申请就意味着他接受了这一系列的约束。

  五、综 述

  仲裁第三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要真正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需要理论上更深入的研究,需要仲裁实务和法院司法的推动,更需要权力机关从立法上加以明确,从而使仲裁制度逐步趋于完善,并使之更好地发挥其天然优势,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必须适应并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第三人制度就是市场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对仲裁的一种客观要求。尽管存在较大的困难,但是,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置作为一种趋势,最终必然会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其当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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