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电子商务使更多的小销售商进入市场成为可能。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下,商品流通渠道的建立一般需要大笔资金,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门槛也较高。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从事商品零售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万元; 从事商品批发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23]。销售商的经济实力一般远高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使更多的小企业、小公司从事商品的零售和批发,相对消费者而言,大多数的销售商在经济实力上不再具有绝对优势,甚至交易经常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经济实力的平衡性得到改善。 第四,电子商务使消费者趋向于直接向厂商购买消费品。在传统交易方式中,作为商品流通媒介的中间商一般不可或缺,过多的流通环节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加重了消费者负担。由于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透明化,降低了中间商的流通职能,消费者很容易获取商品生产信息,具有直接和厂商交易的能力。总结以上四个变化,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上消费者和销售商之间在交易能力上出现了有利于消费者的变化,消费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己的弱势地位。所以,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性以及未来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贸然对消费者合同与非消费者合同作出区分,并否定消费者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至少在电子商务的初步发展阶段未必合适。 六、结论 总结以上论述,针对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在电子商务背景中遭受的挑战,我们认为可提出以下几点因应之策:摈弃确定合同或其他财产争议“涉外因素”的旧标准,凡与外国有实质联系的民商事案件都具有涉外因素;借鉴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传统的“书面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即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剔除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的限制。如果坚持“实际联系”的标准,立法和司法实践应注意合同签订地一般不作为“实际联系”的内容;合同履行地作为“实际联系”的内容,应区分在线履行与离线履行两种情况;虚拟的网址以网站营业所所在地作为“实际联系”的内容;添加对明显不合理协议管辖的限制,规定提供管辖协议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协议无效;承认电子消费者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效力,不必区分消费者与非消费者两类合同,两者在协议管辖的效力上应保持一致。 注释: [1]常怡. 民事诉讼法学[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52. [2]肖永平. 国际私法原理[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 [3]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S]. 第1条. [4]这些电子商务争议标的小,所涉事实和法律关系均非常简单,一般基层法院的独任审判即可胜任。 [5]何其生. B2C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http: / /www. bucuo. com. cn /book /41304. html - 2005 - 10 - 15. [6]冷新宇. 略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对协议管辖的规制. http: / /www. guofa. info /xueshu /xzlf / artile07. html -2005 - 10 - 18. [7]冷新宇. 略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对协议管辖的规制. http: / /www. guofa. info /xueshu /xzlf / artile07. html -2005 - 10 - 18. [8]何其生. 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162 [9]肖永平. 冲突法专论[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187. [10]在2005年4月28号外交部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海牙《法院选择公约》研讨会上,外交部官员特别指出公约此项内容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抵触,但我国并不准备就此提出保留。可见对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问题,我国准备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 [11]实际上,涉外电子协议管辖主要是指电子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目前在其它财产争议中尚未出现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的情况,因此本文考虑的也主要以电子合同的协议管辖为例来讨论问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S].第61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S]. 第62条. [14]何其生. 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136 [15]肖永平,李臣. 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J ]. 中国社会科学, 2001. 86. [16]理论上还有网站在某国可进入、域名是某国的国内域名、IP位于某国等确定网址与现实地域对应点的方法,但这些方法在不同程度上都有缺陷,限于篇幅,本文不专门介绍。 [17]网站方经常采用的一个技术手段即是对用户阅读网站条款的时间进行限时,如果用户阅读的时间超时,将不得不自动退出登陆。 [18] 90 Cal. App. 4 th (2001). [19]吕晓莉.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兼评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 J ]1河北法学, 2002, (3) : 67. [20]何其生. 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147. [21] GLOBAL INTERNET JUR ISD ICTION: THE ABA /ICC SURVEY[R ]. p 3. [22]目前网络机器人(Bots)技术的应用更进一步地加强了这种趋势。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S]. 第23条.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