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浙江省清代《黄岩诉讼档案》的发现,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及民事纠纷等有关案件的判决和调处提供了宝贵的资料。针对《黄岩诉讼档案》记录内容的可靠性及其他相关调查是非常有价值的,如果能够到《黄岩诉讼档案》所记录的案件发生地对该档案中所记录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除了进一步证实《黄岩诉讼档案》真实可靠以外,通过实地调查还可以发现随着历史变迁,《黄岩诉讼档案》所反映的司法制度与民事习惯的严格变化。特别是对案件发生地进行的调查,直观地了解到涉案当事人的生活环境,甚至通过观察案发地与黄岩县县城的距离和交通情况,更多地了解到当时告状的实际条件,其中距离的比较与案件性质的比较可以观察到告状时的相对环境,这为我们多年来讨论的传统司法中所谓的“息讼”观念,提供足以印证的资料。如果能够在实地调查中找到涉案当事人的后裔,并设法对案件的后续情况进行追踪了解,虽然是更有意义的。《黄岩诉讼档案》中还涉及一些与讼争相关的标的物,如果能够对上述标的物及其沿革加以了解,可以更加明确地探知《黄岩诉讼档案》中的法案原因。 我国南方通常有编印宗族谱的现象,特别是江浙一带尤为突出,如果在调查中能够发现与《黄岩诉讼档案》相关的宗族谱,则为我们了解当事人的生平等情况提供非常可信的资料,这种对应性的调查和比较在已经发现的清代档案中尚属首次,其研究家之无论在法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档案学中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还希望在调查中能够直观地了解黄岩一带的社会现状,并争取采集到与民间分家析产、遗嘱继承、买卖交易等有关的民事契约,以便观察当地民事契约的遗存。由于我国当前普遍实行“乡治村政”的行政方法,如果能够在调查中进一步观察到现行民事调解的现状,并将这种调解的情况与《黄岩诉讼档案中》所记录的调解方法加以比较研究,可以观察到百年来民事习惯的变迁与沿革,从而得出更加全面的对于民事调解研究的认知。 在调查前,我们已经将在黄岩发现的清末县衙诉讼档案作了整理,这批档案共计一百余宗,保存较为完整的有84宗,其余较为破碎,难以修复。经过修复的档案中,有78宗表明了具体年代1,最早的为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最晚止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前后共计历时16年。全部档案内容均为黄岩县受理的民间诉讼文书,包括告状用的“正、副状纸”,粘贴的批单,附呈的抄单和证据清单,以及审结后原被告所立的“甘结”,大部分状纸上有地方官府的批语,是非常难得的清代县署诉讼档案。经过修复和整理,并将84宗档案做了抄录工作,整理的结果作为《黄岩诉讼档案》的形式加以发表,成为研究清代地方司法审判的重要资料。《黄岩诉讼档案》的内容涉及到的辖地均为当时的黄岩县县治之内,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且年代相对集中,这些都为进一步就这批诉讼档案展开典型意义上的深入调查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决定在档案修复和抄录工作完成后组织人员前往黄岩县,对案发地及当事人的后代、涉案标的物中土地房产的现状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一次现代意义上的调查。这不但是第一次对历史档案进行对应性查证,同时也是法学和人类学、社会学互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是对封闭式的传统的法史学研究的一种挑战与尝试。 但当我们真正开始决定进行调查的时候,却又发现组织和展开这样的调查并非易事。 首先是对目的地缺少了解,因为我们大家从来没去过黄岩,而且听说黄岩已经变成了隶属于台州市的一个区,行政设置上有了很大变化。其次,已经到了21世纪,说不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已经完全变成了一个现代化的地方。我们手里已经掌握的档案记录的是一百年前的黄岩,一个处于封建时代末期的、封闭条件下的农业经济社会,一个传统文化作为主导思想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制度的社会。百年的历史变迁也许早就让今日的黄岩面目一新,而我们已经无法观察到现在的黄岩与百年前的黄岩诉讼档案之间的渊源链接,而可能仅仅是具有同一个地名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 不管怎样,调查的意义依然存在,因为这一结果或者可以证实黄岩诉讼档案中所描述的那样的一个社会已经彻底不复存在了。而且我们在得到这样的证实之后,便可以去寻找其中的原因。或者这种变化是局部的,有些已经消失了,而有些却被保留下来了,那样我们将会可以研究或者比较这种存在的合理性及持续性,如果这种合理与持续有着普遍的价值,我们还可以从中寻找出其中的规律。总之,无论是何种结论,都应当在调查之后才能得出。因此根据黄岩诉讼档案所记录的历史到案发地去进行调查,不仅是在文献学角度对原始材料价值的证实,而且是开展了一个更有价值的系统性的研究。 人员和组织问题是我们面临的第二个问题。一个没有任何官方背景的田野调查是难以成行的,更何况这个田野调查的内容还将涉及到与司法及民事习惯相关的内容。但是完全出于我们意料的是,我们得到了非常多的支持,而且有很多学者对此表达了极大的热情。更令人感动的是很多专家学者都明知参与这样的一个调查活动将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于对于法律及其传统的空泛的讨论,而将要进行的这样一个田野调查,既无成功的先例也缺少具体操作的经验。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这一调查在筹备阶段即已引起普遍的关注。来自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上海大学等各界同仁纷纷响应,大家出谋划策,集思广议,为即将开始的两次田野调查做了人员和思想上的准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俞鹿年研究员是我们组成的调查组中的长者,他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专家,而且祖居浙江宁波,对浙江风土人情久有心得。其次由田涛先生与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郝维华负责在行前准备清代及民国时期的黄岩县方志文献。不久,他们搜集和复制了清光绪朝《黄岩县志》,并且找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黄岩方志办公室”整理完成的《黄岩地县名录》2两部地方文献,成为我们调查前进行准备工作时了解黄岩地理沿革的重要资料。 中央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目室主任唐益年先生和中国政法大学李祝环副教授主持对已发现的黄岩诉讼档案进行修复整理。事后我们才发现这一修复整理工作是多么的繁杂和重大,如果不是由第一历史档案馆的专家进行揭裱修复,我们根本无法对历经百年风雨沧桑的一堆故纸进行抄录和分类整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俞鹿年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王宏治教授以及李祝环副教授、清华大学程洁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生郝维华同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德军、朱晓辉、张蕾、袁瑜铮同学负责抄录文献并且编写目录。 法律出版社的社长助理蒋浩先生及编辑丁敏女士参与调查和辅助工作,摄影师韩京明负责拍摄照片、录音录像工作。这一工作在第二次调查的时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在编辑出版时才体现出现代化的手段在田野调查中的真正价值。 为了使我们将要开始进行的调查的结果能够具有更加广泛的参考价值,以便提供给国外的学者研究利用,我们还请正在北京进行访问的美国学者迈克先生负责英文的翻译工作。此外正在美国工作的许传玺博士,也将回国参加第二次调查工作。他是美国的耶鲁大学的人类学博士和哈佛大学的法学博士,他的参与将在深入与细化的第二次调查阶段起到很大作用。 2001年6月20日,我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了第一次预备会议。大家决定将这次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次调查定于2001年秋季进行,参加者有田涛教授、王宏治教授、俞鹿年研究员、程洁博士和研究生张蕾、袁瑜琤及法律出版社的丁敏女士。调查的目的是到黄岩诉讼档案的案发地区进行对应式的寻找,争取查实原档案记录当事人或者与讼争有关的标的物,力争找到适于开展研究和深入调查的典型,作为第二次调查的落脚点。当然我们还希望设法找到与之相关的宗谱、碑志、契约等其他文献资料。第二次调查定于2002年春夏之交进行,主要目的是在第一次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在第一次选好的调查基地上进行更加系统的调查,并且扩大搜集标本的范围,以便使调查的结果具有更为广泛的参考价值。 经费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项调查不是由哪一级官方组织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哪一家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不可能有任何的财政支持,因此唯一的经费来源只能是千方百计地通过私人渠道加以募集。事实上如果一个没有官方背景的学术活动,即使是通过私下的渠道进行求助,也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猜疑,于是能够伸手要钱的地方少而又少。为此,我们要特别地感谢为了这一项目而解囊相助的朋友们,他们的勇气和慷慨是我们最初没有想到的。正是他们的无私,才使我们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正是他们的信任,才使我们增添了克服困难的信念。我们不但要进行两次调查,还要承担起黄岩诉讼档案的修复整理工作。尽管有着很多朋友的支持,但还是常常令我们在调查工作中时时感到经济窘迫,捉襟见肘,因此很多原有的一些计划和设想在实施时因为经济原因无法实现,并且使调查的结果发生很多不尽人意之处。 十五个人次,往返五六千公里,乘火车和公共汽车,没有任何报酬,完全凭着对科学的追求和热情,历时近三年,终于完成了这次档案的整理工作及田野调查。当我们把调查的结果奉献给学术界的朋友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心存感激,感谢当时无意间保存下了黄岩诉讼档案的前人,是他们给了我们这样的一个梦一般的机遇,让我们做了一次历史和现实的见证者。我们要感谢每一个支持帮助过我们的朋友,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并不知道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调查,他们也不知道我们的调查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但是他们给了我们最珍贵的信任,而这种久违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激励了我们寻法下乡的决心。当然,我们心存感激的还有那些今天仍然生活在黄岩乡下的乡民们,他们不知道我们因何而来,更不知道我们又因何而去,但是他们还是凭着千古不变的质朴,热情地接待我们,帮助和配合我们的调查,我们每一个参加了黄岩调查的人,都会在心里永远纪念他们。 (二) 调查的方法主要采用分时实地调查法,即以日历日为事件单位到具体的调查地点展开实地调查,并将每日调查的采访、发现和收集标本的结果加以登记分类,并按调查的地点作为编目的纲领。按照这一方法进行调查在实施时操作较为便利,可以直观地将标本的采集与调查地的访谈、踏勘相互结合,同时可以集中调查力量并适当降低成本。但这一方法可能对于标本的分类及相关研究带来困难,因为在不同的地点不可能有完全相同乃至于近似的发现,因此在标本分类时可能会产生某一调查地点的标本相对集中,而另一调查地点所采集的标本较少,这种现象只能通过对调查报告的全面了解才可以得出相对完整的结论,同时这一方法可能也导致丧失了调查的时空的比较功能。 由于调查者的局限,特别是物质条件的限制,在设计时我们只能采用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为了使调查的结果在利用时具有更为丰富的价值,在整理调查报告的时候,通过将全部采集标本目录编辑的方法,以做出适当的调整。 调查的路线参考了《黄岩诉讼档案》中案发地的记录与当前地名对照的结果,《黄岩诉讼档案》中共计收录案件78宗,其中75宗标有案件发生地的地名,按《黄岩诉讼档案》中状纸的要求,案件发生地要先些名是为何乡,其次再注明村庄的名称,其分布如下: 状式中有明确案件发生地的共75起,其中包括:
本 城 1起
二 都(城关) 1起
西城都 1起
太 乡 1起
临邑乡 1起
北城乡 1起(以上6起直接属于县城管辖)
东 乡 15起
南 乡 30起
西 乡 20起 (责任编辑:admin) |